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能否采取冻结措施?
【案情】
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该公司支付物业费5000元。协议到期后,刘某未按期履行义务,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控等,仅发现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刘某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无履行行为。经查,被执行人刘某配偶名下有银行存款3万余元。
【分歧】关于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能否采取冻结措施。
关于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能否采取冻结措施,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这意味着,执行范围原则上应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故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法院不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能否采取冻结措施。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综上,本案中,仅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无履行行为。经查,被执行人刘某与其配偶于2015年登记结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发现被执行人刘某配偶名下有银行存款3万余元,经审查后,予以采取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其配偶,其配偶在收到通知后,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无异议,愿意主动履行该案义务,并表示该银行存款为其与被执行人刘某共同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该银行存款有被执行人刘某的个人财产,法院予以采取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