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网诈后与单位均被罚,奇葩处罚是如何生成的?

2024-06-23 17:44 阅读
红星评论
韩浩月赵
 
 
 

不能将对电诈犯罪的零容忍,简单理解为对电诈案件的零容忍

医院职工遭网诈后,本人和单位均被处罚?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份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下发的文件引发关注。

文件显示,5月28日,县某某医院职工某某报案称有位在国外的朋友通过微信联系她,对方称自己在机场需要借钱买机票。因对方是认识很久的朋友,该员工便放下戒心,向对方转账后发现是朋友的微博账号被盗用,损失了49680元。文件称,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筑牢卫健系统反诈防骗防火墙,经局党委研究,对县某某医院及个人作出在全县卫健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并对县某某医院扣除绩效奖10万,取消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某某个人由县某某医院扣除绩效奖1000元,取消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暂缓职级晋升优。
22日晚,文成县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说明:经重新研究,认为上述决定不当,予以撤销。
这样的处罚决定,用网友的话来说,的确是“奇葩的脑回路”“看不懂,但大受震撼”。按理说,单位员工遭电诈后,作为主管部门,可给予宽慰和帮助,更进一步,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之作为典型案例在系统内部予以警示也未尝不可。现在倒好,反而将受骗个人及其单位都纳为处罚对象,这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说不过去。不仅行之无据,也背离了世道人心和最基本的社会常识。所以,在舆论关注后,这份“不当”的处罚决定被撤销,也算是回归常识
当前,电信诈骗治理在各个层面都受到很高的关注,不少单位也都被明确了相应的治理任务。从善意的角度理解,此事中的县卫健局对受骗职工和其所在的医院进行处罚,可能是为了彰显在电信诈骗治理和防范上的“主体责任”,然而,正如“真理多走一步就是谬误”,要求各单位加强相应的反诈防骗培训可以有,但对电诈受害者开罚单,这怎么说都显得荒唐,也构成一种逻辑上的悖论——难道真是“受害者有错论”?拿诈骗分子没辙,就处理被诈骗人?
虽然该处罚决定最后被撤销了,但如此背离基本社会常识的不当“罚单”到底是如何开出来的,还是有进一步探讨和反思的空间。比如,出现员工遭电诈后,主管部门首先想到的是处罚受害者及其单位,这是不是反映出一种值得警惕的“丢脸思维”?不排除在主管部门眼中,下属单位出现电信诈骗案例,可能预示着破坏了本部门的反诈成绩,影响到相关考核,乃至受害者也就成了犯错者。
实际上,切实担负起电诈治理和防骗上的主体责任,如果是靠着对受害者进行处罚,这无异于南辕北辙。其后果之一,可能是导致受害者和单位都极力隐瞒电诈遭遇,甚至不敢报警,如此不仅算不上什么有效治理,还反而会掩盖反诈工作上的不足。
说到底,重视反诈是应该的,但一些部门在应对上要避免将“重视”放错地方,而导致动作“变形”。比如,一味拿结果“开刀”,就容易传递错误的信号,将反诈变成了简单地以不出现案件来论英雄,乃至不惜处理受害者。这份处罚通报应该警醒更多地方,任何的电信诈骗治理措施,包括追责处理,都应该经得起法律和社会常识的考验,否则反倒可能弱化反诈的严肃性。要知道,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复杂工程,不能有以罚代“治”的想法,更不能将对电诈犯罪的零容忍,简单理解为对电诈案件的零容忍。反对和打击的是诈骗分子,而不是无关人员,更不是受害者,这一点无论如何都该谨记。(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

 

编辑:汤吉宁 审核: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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