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注射玻尿酸后,女子近乎失明!法院判了

2024-06-23 22:35 阅读
央视新闻

为了让婚礼上的自己更漂亮,陈女士在一家美容医院做玻尿酸注射手术,但没想到的是,注射后她的右眼视力减退,近乎失明。陈女士起诉美容医院,要求赔偿77万多元。此类医美手术纠纷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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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陈女士在婚礼前夕,决定在额头部位注射玻尿酸。她与美容医院约定6000元一针,具体打几针要视手术情况而定。然而,在注射第一针后,陈女士就出现了眼睛疼痛、头晕、呕吐等反应。

医疗美容机构表示该机构每天都做很多类似的填充项目,不会有严重后果。但陈女士仍然感到疼痛难忍,因此没有继续玻尿酸注射项目,而是选择进行补救性措施。 

然而,陈女士的各种不适症状并没有得到缓解,她被辗转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健:陈女士刚开始出现视物模糊的症状,后来右眼眼睛视力丧失。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陈女士的视力始终没有恢复。 

医院出具的陈女士诊断证明书上写着:右眼视力受损、右侧视神经缺血性改变、面部玻尿酸填充术后并发症等。

住院治疗21天后,陈女士出院了,但她的右眼近乎看不见了。陈女士认为,是那家美容医院操作不规范导致自己右眼视力严重受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

02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在诉讼过程中,陈女士的孩子出生了,因此她索赔的金额又追加了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万余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雷悦表示,庭审审理有两个焦点问题:

  • 一是被告医院的注射玻尿酸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被告医院要按多大的责任比例来进行侵权赔偿。

  • 二是陈女士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由医院承担。 

关于陈女士的伤残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着:被鉴定人陈女士右眼盲目5级,伤残等级为八级。美容医院一方认为,他们在术前进行了风险告知,手术过程合规,陈女士出现不适症状后也进行了相应的救治措施,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不过,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则写着:美容医院对被鉴定人女士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该过错与陈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鉴定建议该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美容医院一方认为,不应由他们来承担,因为陈女士发生意外是在2019年1月,她的孩子出生在2021年底,陈女士的伤残鉴定是在2022年1月出具结果。

美容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评残的时间应当是以受伤后3~6个,那个时间期限孩子还没有出生,不应该基于鉴定的时间对赔偿有影响。 

陈女士一方认为,在确定陈女士定为残疾时,陈女士的孩子已经出生,她的残疾确实对被抚养人生活产生了影响,理应主张相应的费用。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陈女士索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也全部予以支持。 

 
雷悦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属于残疾赔偿金的一部分的。被侵权人遭遇侵权行为之后,可能构成伤残,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以及抚养能力下降,所以法律规定对于其负担有抚养义务的人,可以要求相应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美容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目前,陈女士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医美项目使用者这些年来不断增加,可一旦发生争议,消费者维权过程往往难度大、耗时长,甚至当事人因美容遭遇毁容的伤痛也难以得到完全弥补。

法官提醒,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仍有待进一步规范:相关从业人员需要提高技能水平,医疗美容器械、药品也需要更严格的资质审核。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除了选择正规机构外,也需要了解手术风险,审慎做出决定。

 

编辑:汤吉宁 审核: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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