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3人冒充单位工作人员诈骗被判刑
“我们是某某单位的工作人员,你们如果不现场缴纳罚款,就跟我去单位走流程从重处置。”听到这样的话,你会信吗?而南康这三人就用这样的方式进行招摇撞骗,以身试法,殊不知,谎言终究会被戳破,最终三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刘某甲、刘某乙受某街道环卫所垃圾中转站刘某某的委托,与施某某等人在某小区河边守夜,防止有人晚上倾倒油漆废渣,期间抓获倾倒油漆废渣的钟某某,钟某某告诉刘某甲,位于赣南大道某路口的废品仓库有人收购废油漆桶。5月11日,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三人经商议后决定前往某废品仓库查看,并假冒某单位工作人员以仓库老板收购废油漆桶违法为由对其进行罚款,所得罚款三人平分。
5月13日,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三人到肖某某的仓库蹲守。当日22时许,刘某甲等人发现袁某某进入肖某某仓库,随后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三人自称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对肖某某仓库进行检查执法并拍照,肖某某仓库隔壁的朱某某听闻声响后过来查看,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三人遂又对朱某某仓库进行检查并拍照。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三人以肖某某、朱某某非法收购、储存废油漆桶和袁某某非法销售废油漆桶(肖某某、朱某某、袁某某三人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办理)为理由,要肖某某、朱某某、袁某某三人现场缴纳罚款,否则带到单位进行处置。为了获得从轻处罚,肖某某、朱某某、袁某某三人依照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三人的指示,向刘某乙的微信账户扫码支付共计2.7万元,后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三人各分得0.9万元。
2023年5月15日,肖某某、朱某某、袁某某三人发现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冒充单位工作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日,刘某甲、刘某乙,钟某某三人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三人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三人依法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刘某甲、刘某乙与钟某某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骗取肖某某、朱某某,袁某某3人钱款共计2.7万元,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对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招摇撞骗罪对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招摇撞骗罪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扰乱社会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上有招摇撞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陈拾梅 王蕊蕊(实习生) 审核:倪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