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求返还“恋爱红包”应当扣减特定含义的小额赠与款项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陈 宾、温丽香)2022年10月,温某和许某经人介绍相识互加微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相处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发展成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温某每天通过微信向许某嘘寒问暖并多次采用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向许某支付钱款,同时也多次表达想和许某订婚的意愿。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的恋爱关系仅仅持续了几个月,许某就向温某提出分手。分手后,温某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前提才和许某恋爱并向许某发微信红包,现在双方分手,许某理应将恋爱期间赠与的红包全部返还,于是一纸诉状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返还全部红包。本院经审理,扣减“520”“521”等小额赠与款项后,判决许某返还剩余红包款。
【释法明理】情侣双方分手后其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一方基于结婚目的而取得的财物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而一些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比如“520”“521”等转账行为则属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给付,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