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调岗,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行吗?

2024-10-15 17:10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彭静、姚珂)劳动者因调岗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分歧,进而被辞退,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章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公司,一直从事行政文员工作。2024年2月15日,公司向章某发送调令,由行政文员岗调整为某镇上管理岗,工作地点由本部公司调动至某镇上,工资薪酬由4800元/月调整为3400元/月,限章某第二日到相应岗位报到,章某收到调令后向公司表示不同意此次调岗。2月16日,章某到原办公地点,但被拒绝进入工作场所,章某为此报警,同日,章某被移除公司工作群。后公司以章某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章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无须支付章某赔偿金,章某不服裁决,遂诉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认定公司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系合法解除,要审查用人单位调岗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调岗是否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减少劳动报酬或降低劳动条件等情形以及调岗是否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况。本案中,该公司未与章某协商一致,调动其工作内容、地点及薪资,客观上对章某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在章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该公司未对调岗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故该调岗不能视为合法调岗。因此,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章某赔偿金49833元,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合同中写明的具体地点。如遇到不合理调岗可以拒绝,并收集保留不合理调岗的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还应注重程序要求,要和劳动者进行沟通,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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