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不明车辆撞倒身亡,路过车主却成被告?

2025-06-20 15:30
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

  行人被不明肇事车辆撞到身亡,家属将事发前后经过该路段车辆的车主、驾驶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刘某步行路过赣州某路段时被不明车辆撞倒,造成刘某头部受伤。交警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同一时间,叶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刘某步行至该处摔倒在地的时间相吻合。次日,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在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15597.67元,经鉴定,刘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是摔跌作用形成。

  因刘某摔倒的时间与叶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通过的时间、地点相吻合,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的死亡与叶某有一定因果关系。由于叶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刘某的家属遂将叶某、叶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廖某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叶某、廖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等可以看出,被告叶某驾驶车辆的行为与刘某受伤死亡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且根据现有证据未能显示刘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固有疾病存在相应的关联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能够认定被告叶某的驾驶行为与刘某的受伤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叶某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廖某作为该轻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对本案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88800.8元,被告叶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付62542.67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后被告叶某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的摔倒受伤进而死亡与被告叶某的驾驶是否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现有证据能够推定被告叶某驾驶车辆的行为与刘某受伤死亡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刘某的摔倒受伤进而死亡与被告叶某的驾驶有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被告叶某对刘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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