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注水”违法行为 江西明确肉品上市需过“双重关”
大江新闻讯 全媒体记者王琴红报道:肉品安全关乎百姓餐桌与健康。近日,《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就大家关注的肉品安全、屠宰规范、违法处罚等问题,通过明确定点屠宰制度、构建“双重把关”检验体系、严惩“注水”等违法行为,为百姓吃上“放心肉”提供法治保障。

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差异化安排
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
本省实行家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家畜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所称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是指家畜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生猪屠宰点。
针对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条例》作出差异化安排。《条例》明确,严格限制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立。在地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
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注明小型生猪屠宰点供应的本地市场区域。本地市场供应区域包括小型生猪屠宰点所在地乡镇和相邻没有生猪屠宰场所的边远和交通不便乡镇,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为避免“带病肉”回流餐桌,《条例》明确,对病死家畜和病害家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肉品入市需过“双重关”,种猪、晚阉猪肉需明示
肉品安全是民生底线,记者注意到,《条例》从源头到餐桌构建了全链条保障体系,所有猪、牛、羊,须经“双重把关”,即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双合格,方可入市。
《条例》明确,进入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的待宰家畜,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和标识。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规程检查待宰家畜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家畜产品,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不得出家畜定点屠宰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等生猪产品出厂(点)时,应当加施专用检验标志,并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种猪、晚阉猪信息。销售种猪、晚阉猪等生猪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
对“注水”行为“零容忍”,最高可罚货值20倍
针对百姓深恶痛绝的注水行为,《条例》明确“零容忍”态度:严禁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家畜屠宰场所或者家畜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条例》明确,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