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差评”与“恶评”的边界
装修公司施工后,客户发现家中电视屏幕破裂,遂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多条避坑图文,呼吁大家避开“无良商家”,装修公司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要求客户赔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的“差评权”,早已被法律明确赋予并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在此案中,被告的评价建立在电视损坏这一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是对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的质疑与吐槽,并非无中生有的诽谤、诋毁,不应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正如人民法院所指出的,“本案中,电视损坏发生在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姜某的‘不负责任’‘无良商家’等用语虽带情绪,但其发布的内容是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所作出的评价,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不构成名誉侵权”。人民法院的判决本质上是对消费者合法“差评权”的依法守护,让消费者不必因担心法律追责而不敢表达真实感受。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评价是衡量商家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尺,而“差评”更是商家发现问题、改进服务的镜子。如果消费者因担心被起诉而对不良服务噤若寒蝉,商家就可能失去自我规范、自我革新的压力,市场环境也可能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相反,赋予消费者合理范围内的“差评”自由,能倒逼商家正视服务短板,以更严谨的管理、更优质的服务回应消费者期待。就像这起案件中的装修公司,若能在纠纷发生后积极排查问题、协商解决方案,或许能收获截然不同的结果。
当然,“差评”自由并非毫无边界的任性评价,消费者的评价权也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所谓“差评”与“恶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基于真实消费体验的批评、“吐槽”,属于合理评价;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或以此要挟商家获利的“恶意差评”,则超出了合法边界,可能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前就有消费者因“恶意差评”被商家起诉并被判赔偿的案例,这恰恰说明,法律既保护消费者的正当评价权,也绝不纵容滥用权利的行为。
厘清“差评”与“恶评”的边界,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商家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健康消费生态的守护。对消费者而言,行使评价权时应坚守客观真实原则,避免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不能借机牟取不当利益。对商家而言,应增强对合理“差评”的容忍度,正视消费者的质疑与不满,通过良性沟通化解矛盾、改进服务,而非动辄以名誉侵权起诉施压,关闭与消费者互动的大门。对司法部门而言,需持续精准界定评价行为的合法边界,让合法的“差评”得到保护,让恶意的诋毁受到规制。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良性博弈关系,让消费生态在法治的护航下更加健康、有序、充满活力。
戴先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