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

2025-12-19 11:04 阅读
健康报

  近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同时发布《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清单》包含丁香、甘草等30种食药物质,实行动态更新。

  公告提出,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公告提出,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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