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底前覆盖全省 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记者4月16日获悉,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我省于近日出台《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到2028年,全省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总费率0.3%,单位与个人各承担0.15%,随医保费一同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缴费0.15%,从医保个人账户或养老金中代扣。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按“单位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的政策 参保。
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和政府按同比例分担,总费率0.3%。制度启动 第一年,个人缴费减半(0.15%起步)。
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将获得财政分类资助。
待遇报销
单位职工参保人员(退休人员):
机构/社区/居家护理报销比例分别约为65%、70%、75%。
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机构/社区/居家护理报销比例分别约为45%、50%、5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028年实现全省覆盖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新险种,通过人人参保筹集资金,为失去正常活动能力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对所发生的护理费用予以报销。
此前,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人员来说是“刚需”,通过专业的护理,可以极大幅度提升失能人员的生存质量;对失能人员的家庭来讲,是“减负”,通过制度的保障,对家庭来讲,可以减轻经济上和照护事务上的双重负担。
谁能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根据我省《实施方案》,参保对象涵盖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26年底前,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启动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起,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范围。2028年底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全省。此前开展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上饶市要实现平稳过渡。省直不设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区,具备条件后随南昌市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对困难人群予以资助
缴费水平如何确定?《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后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8%中平移0.15%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方式缴费,缴费基数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集,筹资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支持、引导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谁?《实施方案》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实施方案》强调,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方面,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45%左右;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5%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左右;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左右。
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人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18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支付限额上,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保险基金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另外,《实施方案》对于失能等级评估、支付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还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