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公平清明的营商环境 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025-12-30 16:03 阅读
华夏新视野

2021年初,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源环保)与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鼓集团)签订天津荣程钢铁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然而这份看似常规的合作,却因陕鼓集团主导的合同主体变更埋下隐患 —— 项目实施主体被改为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陕鼓)。

据京源环保知情人士回忆称,“当时陕鼓集团说只是为了方便属地管理,我们作为民企,面对行业龙头企业的要求难以拒绝。未曾想这一变更成为后续维权的第一道关卡。”

疫情期间权利人荣程钢铁对项目所采取的是更加严格特殊的管控措施。然而,因天津陕鼓未提前告知荣程钢铁的特殊管控措施,导致机械进场延误、运输成本激增,仅疫情相关的额外支出就达 200万元。经查阅相关文件,依据天津市住建委2020年2月28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成本本可计入工程造价,但天津陕鼓始终拒绝确认,累计未认可成本高达 1300 万元。不仅如此,更令人费解的是,在项目交付且运行三年后,天津陕鼓突然以 "工程不合格" 为由提起诉讼。京源环保称,天津陕鼓不仅拒付剩余调试款、质保金及增补费用,反而要求京源环保对天津陕鼓在环保竣工验收且交付后的运营过程中的维护不当等承担责任。这一操作在业内引起哗然,据中国环保行业的一位专家直言:"交付运行三年后再追责,这不符合工程惯例,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主体变更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零四条对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界定。京源环保提交的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移交清单、三年运行记录、天津市住建委疫情成本计价文件等证据,清晰说明项目工程确实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天津陕鼓认可京源环保完成了合同义务。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产生的合理成本分担有明确政策依据。”参与此案研讨的律师团队指出,天津陕鼓作为合同主体,既未履行告知义务,又拒绝执行地方计价政策,已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款。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而此案中,天津陕鼓风母公司陕鼓集团作为行业知名国企,通过变更合同主体将责任转嫁给子公司,是否有利用市场强势地位规避义务的嫌疑呢?

京源环保算了一笔账:“项目被拖欠的资金累计高达3300万元,还不算疫情新增成本就有1300万元。我们多次发函协商,对方要么拒收要么回复按合同执行,但合同里根本没约定疫情这种特殊情况。”

这种“契约精神选择性适用”的现象,在中小企业维权案例中并不鲜见。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研显示,多数民企在遭遇合同纠纷时,因担心举证难、耗时长、成本高而选择妥协。

此案中,京源环保为准备诉讼已投入大量律师费、审计费、鉴定费,相关人士称;“打赢官司可能也得不偿失,但是这件事企业必须要做,为的就是希望营造一个公平清明的营商环境。”

更值得警惕的是滥用诉讼权的倾向,法律界人士指出,天津陕鼓在项目运行三年后突然起诉,并进行诉讼保全,客观上造成京源环保资金链承压受阻,这种“以诉讼为手段施压”的做法,违背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防止滥用诉权的司法导向相悖。

在当前不容乐观的经济形势下,不论国企还是民企,肩上的担子都不轻松。社会和谐稳定高度契合“和合”“无讼”等价值理念,更符合和谐治国的司法理念。那么,不论作为国企的陕鼓集团),还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优秀民企代表的京源环保,为何不能在司法机关的协调下,以和为贵,求大同存小异呢?

据悉,目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此案。社会各界的目光聚焦于此:当民营企业遭遇“交付三年后反追责”时,司法能否给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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