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母亲诉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2021-04-16 09:29 阅读
中国江西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吴际宇)报道:原告李某与被告赖某于2019年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茹由父亲赖某抚养成年,随父亲共同生活。2020年母亲李某来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认为小茹现在处于叛逆期,加上离婚等因素被告未能很好的教育女儿,而原告作为母亲更能与女儿沟通,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希望法院判决女儿随其一起生活。对此被告辩称,当初已经协商由我抚养,原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每月都可以探视女儿或带出去游玩,而在抚养过程中若女儿有什么情况,会及时与原告沟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女儿一直由父亲赖某及其母亲照顾,期间女儿也经常和原告电话、微信联系。而现如今女儿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赖某一起共同生活,考虑到赖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女儿也愿意与父亲赖某共同生活,且原告无证据表明赖某存在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行为,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婕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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