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股东起纷争 法官调和化干戈

2021-06-17 15:11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随着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鄱阳法院民事大审判团队以“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落脚点和出发点,积极探索民事案件审理新方式、新方法,发挥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的团队优势,加强团队法官协作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邵某、胡某某均系鄱阳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二人各自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16年5月8日,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二人为此与余某某、周某某共同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各自将持有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余某某、周某某。此后,邵某与余某某、胡某某与周某某分别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比例及转让款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余某某、周某某由此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按一定股权比例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主要由新股东进行经营管理,公司效益也逐渐扭亏为盈,公司状况出现好转。但由于各方对公司的前期债权债务未进行有效处置,新老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一事纷争不断,邵某诉请余某支付股权转让费、胡某某诉请周某某支付股权转让费诉至鄱阳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移送至大民事审判团队张建辉、蒋攀两位法官手上,两位法官相互配合,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庭审之前,余某某、周某某又纷纷反诉要求解除股转转让合同,赔偿损失,两位法官利用审查反诉的时机,将他们通知到法院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分别从上饶、乐平、万年三地赶来,全部到齐之后,已经到了下午下班时间,张建辉、蒋攀两位法官从公司的稳定发展、诚信经营等角度出发,释法明理,阐明股东的权利义务,最终案件当事人双双握手言和,形成了调解协议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重新配置,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做出了合理的处理。双方达成调解时已是晚上九点多。为方便当事人,让他们少跑路,两位法官又连夜分别赶制民事调解书,期间忙的连水都没顾上喝,各方当事人无不为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嘴上反复念叨:“今天真是遇到了两位好法官,光反诉费就省了好几万元,真的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听了当事人的评价,两位法官却相视而笑,一天的疲惫仿佛一扫而光,因为对他们而言,群众的满意度就是他们工作的不懈追求。

  法官说法

  “家和万事兴”,公司就是股东的“家”,股东之间入股、退股涉及到股权转让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注意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等情况;二是注意公司章程中有无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三是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履行相应法律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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