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床治疗不可行 不合理费用需自担

2022-01-20 09:42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凯丽)   在一些人身损害案件中,存在受害人身体已经康复,符合出院条件,却继续挂床治疗的现象,由此造成的不合理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周某因挂床治疗所造成的床位费、Ⅱ级护理费、住院诊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不合理损失共计28000余元由周某自行承担。

  2020年8月30日上午,张某驾驶大型汽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105国道新干县大洋洲张家山路段,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同方向龚某驾驶的搭乘周某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造成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5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张某驾驶的大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另有,周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2021年5月21日止。

  之后,周某与张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起诉至该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周某的住院记录真实性产生质疑。经审理查明,周某虽于2021年5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但据周某的体温单记载其于2020年9月29日开始外出,病程记录记载2020年10月份有间断性的查房记录,并于2020年11月起便开始带药回家治疗。结合周某的病历资料,该院确定周某合理的住院天数为62天。

  周某继续住院治疗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属于周某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负担。故周某的合法损失应核减挂床期间的床位费、Ⅱ级护理费、住院诊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共计核减28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受害人因身体受伤有权获得的赔偿费用是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挂床住院通常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而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挂床治疗的行为,其间产生的费用不具有合理性。挂床住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期间扩大的各项费用损失,不属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应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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