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发布第二批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2022-01-20 09:54 阅读
江西法院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为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职能功能,助力民生司法保护,让司法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的困难当事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继去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一批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后,于近日公开发布了第二批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第二批典型案例共5件,救助类型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等。救助对象包括退役军人军属、贫困边缘户、困境妇女儿童等困难当事人。省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近年来全省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为人民办实事的又一个缩影。据初步统计,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468件,发放救助金2.95亿元,救助涉案困难群众10978人。老百姓在一个个司法救助鲜活案例中,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

  案例一  司法救助参战退役军人遗属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陈某某系参战退役军人,因家庭琐事被其弟杀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且由被害人抚养。故刑附民判赔款项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未能执行到位。被害人的妻子年老体弱多病,共同生活的残疾儿子离异,孙子年幼。陈某某遇害后,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使原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救助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害人遗属黄某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重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主动将国家司法救助融入拥军优属工作的典型案例。江西高院在加大对受害退役军人遗属司法救助力度的同时,与当地两级法院共同对受害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回访慰问,并联动当地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和乡政府现场办公,多举措共同帮助受害退役军人遗属解决家庭生活实际困难。该案是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通过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   异地巡回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日,司机涂某某驾驶客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致使客车追尾撞上陈某某载有孙某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陈某某、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负全部责任的涂某某向孙某某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421300.54元。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涂某某在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孙某某的父母和两个孩子系农业户籍且无固定生活来源;其父系肆级肢体残疾的农村低保户;两个孩子均系未成年人,分别在读小学、幼儿园;所住房屋已部分倒塌,租住在地下室,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救助决定】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死亡,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予救助的情形,决定给予死者的父母和未成年孩子等4名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共计9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异地巡回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家住宜春高安市的孙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抚州中院在收到其困难家庭成员的司法救助申请后,立即赶赴救助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在上户核实其家庭生活困难现状后,及时将依法救助的款项送至租住在地下室的申请人手中,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渡过难关,让困难群众在具体案件中真切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

  案例三   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戴某某在为他人修建房屋过程中受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多重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后申请报销医疗费时,县农医局以戴某某意外伤害事件存在责任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为由不予支付。戴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但因其诉请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其诉请未得到支持。戴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摔伤后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专人看护;其父在儿子发生事故后,突发脑中风丧失劳动能力;戴某某的两个孩子系在读小学生。戴某某的家庭主要靠妻子打工和低保金维持生活。

  【救助决定】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戴某某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有关“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的规定,决定给予戴某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为防止因病致贫、因案返贫,通过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帮助遭受意外重创、家庭陷入困境者重新点燃生活希望的典型案例。为提升司法救助效果,吉安中院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后,为防止戴某某的家庭因病致贫、因案返贫,通过当地乡村振兴局与民政部门的对接,为其落实“爱心基金”等其他政策帮扶。同时,承办法官还及时对戴某某一家进行跟踪回访,通过释法说理、心理疏导,传递司法温情。吉安法院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充分彰显新时代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服务乡村振兴大局的政治担当。

  案例四   司法救助回访关爱青少年成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四岁的赵某某在某商场逆向进入自动扶梯,不慎摔倒时右手卷入扶梯梳齿板内被夹断。后被诊断为创伤性上臂切断,造成六级伤残。虽然法院判决商场赔偿赵某某30余万元,但有限的赔偿金并不足以支付其父母携赵某某多地辗转就医的治疗费以及每年需更换假肢所欠下的巨额负债。且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精神和心智遭受严重创伤,被诊断为孤独症谱系障碍,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其母亲长期全职护理。每月3000多元的康复费用,仅靠其父亲的微薄工资难以负担。

  【救助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的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司法救助金6.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全省法院将未成年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给予特殊保护。本案中,申请人赵某某系未成年儿童,因意外受伤致残,有限的赔偿金不足以支付常年累月的高昂康复医疗费用。为帮助其家庭渡过难关,江西高院对其司法救助申请开通优先立案的绿色通道,在救助金额上从优用足司法政策,在救助金的使用上督促基层组织加强监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江西高院还联合团省委等单位,在赵某某所在学校开展“司法救助回访关爱青少年成长”志愿服务活动,及时对未成年救助对象跟踪回访,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案例五   联动救助受害妇女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1日,汪某某驾驶的轿车与田某某等人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四车损坏、多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汪某某对第一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田某某对第二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经司法鉴定,受害人张某某构成一级伤残,且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田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各项损失48万余元,汪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各项损失58万余元。经法院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执行未果。张某某有两名子女,其中一人尚未成年,其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张某某的妻子潘某某在该案执行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决定】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规定,决定给予受害人家属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下级人民法院联动救助受害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例。婺源县人民法院在查实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司法救助资金短缺、无法足额支付救助金的情况下,及时向上级法院申报联动司法救助。上饶中院收到申请后,迅速启动联动司法救助程序,案件审理、财务审计及款项发放部门高效衔接、配合,从立案到救助款发放,前后仅用了短短6天时间。该案的高效办理,使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职能作用得到真正发挥,及时有效助力保障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为全省法院普遍开展联动司法救助工作、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提供了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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