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的,养母可以不负担抚养费吗?

2022-06-22 16:33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俞娇美、程永贵)生活中,因离婚纠纷抚养费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夫妻离婚后,领养的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能否以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只是其养母而拒绝给付抚养费呢?近日,婺源法院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因养母不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养女的合法权益,养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

  占某某和汪某某于1999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双方共同领养了女儿汪某。2020年7月,占某某和汪某某经婺源法院调解离婚,汪某由父亲汪某某直接抚养,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汪某年满18周岁。占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占某某,占某某总是口头假装答应履行,要么拒绝接听电话,反复多次躲避执行。另外,被执行人占某某无固定职业,都是在各个工地打零工,居无定所,名下亦无财产,执行法官无法找到占某某本人,该案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近日,经举报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找到了占某某本人,占某某情绪激动,称汪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况且她自己生活困难,其目前的条件仅仅够养活自己,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告知占某某,尽管汪某系领养的,但从法律上而言,占某某与汪某已形成养母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同一般父母子女的关系,所以养父母对养子女是一样有抚养义务的。在执行法官的耐心且细心劝说下,占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况且她自己也认可这些年里与汪某共同生活,早已有了母女的感情。占某某当即支付了2021年度的抚养费,并承诺以后将按时给付抚养费。

  法官表示,婚姻不幸,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离婚后,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的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对孩子抚养问题,离异双方应及时沟通,尽量协商解决,不要在孩子面前成为“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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