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4-07-15 11:00 阅读
赣州广播电视台

  近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确定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明确了

  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事项

  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4〕5号

  关于确定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12%执行。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赣州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2472元和1740元,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5392元和17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缴存基数根据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2.各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各缴存单位每年度只能核定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4.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基数可按照其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

  5.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标准规定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政策调整内容及解读

  一、

  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赣州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2472元和1740元,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5392元和17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解读: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缴存基数上限=(89889×3)/12≈22472(元)

  月缴存额上限=22472×12%×2≈5392(元)(向下取偶数)

  月缴存额下限=1740×5%×2=174(元)

  注意: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伙食补助、降温费、取暖费、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生育津贴、人才引进补贴、独生子女费、电话费、卫生费、安家费及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等不纳入缴存基数计算。

  二、

  政策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来源:赣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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