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明年3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停楼梯间 最高罚500元

2025-11-28 11:36 阅读
大江网-信息日报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王琴红)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上路、楼道里违规停放充电……这些行为在江西将面临明确罚款。

  11月26日,《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聚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停放充电等全链条消防安全隐患,针对性划定“红线”,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最高罚款2000元。

  经营性拼装改装最高罚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性拼装电动自行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处罚。

  经营性非法改装,如加装不合规电池、改造电池槽盒等,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车辆上路罚款、收缴、扣留“三管齐下”

  驾驶拼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驾驶拼装车辆,直接收缴车辆;

  驾驶非法改装车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扣留车辆。

  违规停放充电最高罚500元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若出现以下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或乡镇、街道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将被罚款:

  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等停放或者充电,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规拉接电线充电、进入电梯轿厢,处2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未履职且拒不改正最高罚2000元

  物业服务人员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如未巡查、未劝阻违规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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