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奔波 养鱼人退养补偿款几年未补

2021-09-18 16:27发帖人:小明

——希望湾里管理局招贤镇政府重视民生 给予老百姓真实满意答复 尽快补偿退养款  让百姓有生活出路

我是刘小明,是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幸福村新屋刘家自然村2号村民。在2012年跟乌井村委会一组、二组签订了《乌井水库养鱼权租赁合同》,在当年进行了公开招标的(乌井村委会现在还保存着当时的录像视频资料)。后因响应环保政策要求乌井水库禁养禁渔,我和乌井村经过招贤镇政府协调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终止日为2029117日,在此期间按照协议约定本人只可捕鱼,不能再投喂和投放鱼苗。可实际情况是招贤镇政府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水库养鱼的损失也没得到相应补偿,现在四年过去了,政府部门不作为,踢皮球,将老百姓的事情不当回事。

一、在2018湾里区招贤镇政府指派城管,在我不知情、没有相关文件、书面通知,没有和我商量补偿事宜的情况下,强行将鱼房和渔具拆除和收缴,也禁止我按照补充协议捞鱼,致使每年放水都要放跑上万斤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几百万元,导致整个水库渔场毁掉。

二、对于养渔为生的我而言,直接导致了绝收,妻离子散生活没有出路的结果。对此,基于以上招贤镇政府这种做法,我认为一,此行为招贤镇人民政府至今没有任何说法,对招贤镇城管强行收缴我的渔具设备的事实,是否应该依法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二此行为存在违反政策的嫌疑,更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给承租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相应标准进行补偿。而作为国家一级饮用水源乌井水库因退养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未进行补偿也没有按照规定告知。既然有相关政策,那么为什么不按政策落实到位呢?既然有专项基金,那么湾里区周边乡镇水库池塘等是否也存在农户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呢?

    三、当地党委政府不作为,不履行合同和协议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的政策,不赔偿个人的投资损失,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四年多来一直不正确积极处理,给我的家庭和个人造成精神和身心的双重打击,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可以说是苦不堪言度日如年。按照《南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洪府发【20191号)文件,本来根据相关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要求应进行相应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但是关于退养补偿的政策一直没有落实到位,久拖未决。相关部门也没有拿出管控措施和具体可行的方案。

综上所述,我恳求南昌市湾里管理局、招贤镇人民政府、乌井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四年未落实乌井水库补偿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落实乌井水库补偿事宜及各部门责任,解读相关政策,明确补偿款项,依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我们有理由相信党和政府,相信国家政策会给老百姓创造幸福的生活也希望这件事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十多年来,我的所有家产、全部身心和精力都投放在乌井水库养鱼上,家庭所有的生活来源都靠乌井水库的渔业收入,如果政府不准我生态养鱼,又不给予合理补偿,我一家人今后的生活怎么过? 我支持政府的环保工作,政府也要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补偿办法的标准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我是地地道道农民出身也不是无理取闹,只是说求得一丝生存下去的勇气。希望招贤镇政府落实国家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刘小明

 

2021  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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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针对湾里管理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回复,我认为明显不符合事实依据,有如下几点理由: 1.就租赁合同本身来说,其中“因政府行为造成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就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即使是政府政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公民个人造成了损失,也应该依法赔偿,至于之后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就已经认定了原合同无效,不适用于之后的条款。2014年签订补充协议,原合同于2019年终止,2017年签订协议到2029年终止,但是政府部门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本身存在违规违法。 2.2012年承包乌井水库前一任承包人起诉乌井村委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定乌井村委会有权发包管理乌井水库,2012年通过招标,刘小明中标合法获得承包养殖,就算按照湾里管理局信访部门认为此未依法取得养殖许可也属于村委会过失 3.承包协议到2029年,受法律保护,且2007年乌井水库规划为一级饮用水源是禁止规模化网箱养鱼,刘小明养殖属于人放天养,并且是洪发府〔2019〕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的通知明文规定的2017年将乌井水库规划为市本级禁养区,划为市本级禁养水域有相关管控措施,应由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逐步解除承包合同,依法赔偿损失,并安置渔民生产生活。而湾里区、招贤镇城管执法部门没有提前书面通知,也没有出示政策文件,在本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执法,只执行上文政策,隐瞒下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条例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特别强调,这四年来,因政府没及时落实政策,造成本人妻离子散,债台高筑,这是政府部门不能逃避的事实。 特此,我恳请有关领导深入调查,还老百姓一个白日青天! 刘小明 联系方式:1362708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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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回复:

关于“四处奔波养鱼人退养补偿款几年未补”问题的回复

市民朋友:

反映的“四处奔波养鱼人退养补偿款几年未补”的反馈已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经核实:此事件自2017年发生以来,我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后多次与刘小明本人进行商谈,提出予以经济补偿,但刘小明提出的补偿要求数额巨大,也一直未提供任何有效的佐证材料,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从三个方面来着手:

1)考虑到刘小明承包事实和经济损失事实,我镇将在刘小明提供合法有效佐证材料的情况下,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公司评估的方式,对刘小明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依规予以补偿。如刘小明不认可补偿条件,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针对2012年乌井村、组与刘小明签订承包合同违反环保相关法律问题,我镇将对村、组相关人员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下一步,我镇将汲取此次事件的经验,举一反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加强镇、村两级干部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回复时间:2021-11-01 11:14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回复:

关于“四处奔波养鱼人退养补偿款几年未补”问题的二次回复

市民朋友:

反映的“四处奔波养鱼人退养补偿款几年未补”的二次反馈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责任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现将答复如下:

经核实:1.承包合同系刘小明与乌井村、乌井村一组、二组在自愿平等条件下签字确认,双方均认可合同内各项条款,不存在霸王条款说法。

2.法院判决乌井水库发包权系2004年判决,早于江西省将乌井水库列为饮用水源保护地(2007年),刘小明与乌井村签订的承包合同,我镇将督促乌井村与刘小明就承包合同事宜进行协商。鉴于承包合同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对协商结果有异议的,建议承包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文件中第五章第十八节明确规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经查,该规划系2019年1月9日在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水库退养合同于2017年终止,不在该文件范围内。

特此回复!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2021年930


回复时间:2021-09-30 12:47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回复:

关于“四处奔波养鱼人退养补偿款几年未补”问题的回复

市民朋友:

反映的“四处奔波养鱼人退养补偿款几年未补”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责任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现将答复如下:

经核实:1.承包合同于2012年3月由乌井村、乌井村一组、二组与上海程宜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为刘小明)签订。承包合同中第七点明确“如因政府收回水库养鱼权或者其他政府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7月因环保督查要求终止了承包协议。2.根据《关于南昌市等市县(区)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7]66号)文件精神,乌井水库于2007年12月正式发文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地。根据环保相关法律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养殖业。3.关于文中提到按照《南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的通知》(洪府发[2019]1号)文件中要求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的诉求,经咨询农业、水利部门了解,该文件系2019年1月印发,但信访人承包合同于2017年7月终止,早于文件下发时间,且终止原因系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并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不在上述文件范围内。

鉴于该合同签订时与相关法律冲突,反映的补偿问题所涉文件与反映事件不匹配,建议反映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特此回复!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2021年926

 


回复时间:2021-09-26 17:19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湾里管理局“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您好,9月27日二次跟进转交 湾里管理局  “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1-09-18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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