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商行“借用”照片谋利 法官巧用调解解纷

2024-06-13 15:58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 黄运红 曾金花)本来只想在网络平台分享自己的穿搭美照,却不料被他人“借”来挪作商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黄某系某网络平台时尚博主,其账号名下有6万粉丝,发布作品累计获赞和收藏数达21万余次。2024年3月,黄某被朋友告知某百货商行在某线上店铺内使用了她的照片作为商品简介照片。黄某得知后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百货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收到案件材料后,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但电话皆无人接听。法官发现该电话虽无人接听但是一直能打通,遂通过电话号码搜索微信号,多次通过发送好友申请表明身份及事情因由,一段时间后,张某终于通过了好友申请。张某表示在自己的网店使用黄某的照片的确没有经过黄某同意,自己只是随意在网上下载了一些照片当作线上售卖商品的背景图,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没有想到这个行为会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目前该百货商行已经关闭,线上店铺也不复存在,而张某人在外地,来回应诉费时费力。

  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加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法官决定通过线上平台“云上法庭”进行调解。调解现场,法官为双方当事人梳理了事情脉络及法律关系,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两千元赔偿款,案件顺利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视频等作品,受法律保护。若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依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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