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过关斩将,却被入职体检卡住?

2024-07-05 12:02 阅读
央视网

近年来,有不少求职者抱怨自己“千帆过尽”,却被入职体检卡住了。

不少人都觉得憋屈——明明自我感觉身体很好,有那么一两项指标不合格,就能完全否定劳动能力了吗?而且,不同企业的入职标准还各不相同,体检能不能过,全凭企业一句话。

企业入职体检合不合格,到底是谁说了算?

面试通关之后的“关口”

对于不少求职者来说,一份漂亮干净的体检报告远比想象的更为重要。

2023年,硕士毕业的应届生苏菲投递了一家浙江的国企,经过一轮笔试一轮面试后顺利拿到offer,开始入职体检。

第一次体检结束,公司直接通知苏菲尿检没过,需要复检。HR还强调复检是最后的机会,但并未说明是哪项具体指标出问题。她询问医院,被告知“单位不让说”。

“还是到了医院,医生当面跟我说尿蛋白超标了。”复检前,苏菲参考了其他人分享的入职体检经验,喝了很多水,“最终尿蛋白指标正常,顺利入职。”

相比于苏菲的虚惊一场,罗先生却没有这么幸运。

前不久,罗先生通过社招投递了一家广东大型上市公司的行政岗,经过一轮面试后拿到offer,进入入职体检阶段。

罗先生起初并没有在意。他之前入职两家上市公司时也被要求过体检,结果都是合格,距离上次入职体检不到一年,罗先生并不担心。

但这一次,他的入职体检报告上却写着“总胆红素偏高42”,被建议“3天后复查肝功能”。罗先生咨询了外院医生,医生认为这是轻微偏高不影响健康,而且罗先生的岗位并非特殊职业。

罗先生第二天去了指定医院复检。复检后,他的体检单上写着“总胆红素28”,较第一次已经有所下降,但医院仍建议“3-6个月复查肝功能及相关项目”。他没想到,这成为了公司最终拒绝录用的直接原因。

“HR说没见过这种情况,但我觉得这个拒绝理由有些牵强。”

在社交媒体上,罗先生分享了他的经历,评论区里不少人也质疑公司的体检要求是否过于严苛,“复检后的数值才28,都没有超过两倍”。不过,罗先生不愿再花时间和精力跟企业较真,尽管被取消录用的后果是直接失业,他也没有再申诉。

不同于公务员招录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企业招聘的体检要求缺乏一个明确的指导性规范,哪些属于“不合格”,没有统一的评判尺度,还是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

在北京某国企做人力资源工作的李女士介绍,他们公司的入职体检项目只是常规的体格检查,比如生命体征的测量、生化检查、影像学检查等项目,包含尿常规、血常规这些熟悉的检查内容。公司对体检结果的要求是“一般严格”,“只要不查出严重传染性疾病一般不会有问题”。

但是,不少求职者在体检上依旧面临着用人单位设置的各种门槛。

比如,2021年人社部就规定,除部分特殊职业外,企业不得在就业体检中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但现实中,检测乙肝的情况仍然存在,且有求职者因为患有乙肝被用人单位拒录。

又比如,还有用人单位只认可合作体检单位的结论,不认可其他正规医疗单位出具的体检报告。
入职体检,非得检?

事实上,并非所有公司都设置有入职体检。北京的梅隆在互联网大厂和初创公司都做过HR,她任职过的几家公司都没有入职前体检的要求。

在北京某互联网大厂担任HR多年的范平则认为,一些企业,尤其是部分民营企业,不要求入职体检,一是因为员工入职后出现健康问题的概率较低,不值得公司负担体检成本;二是从政策上来说,大多数重症患者医疗期结束后可以照常返岗工作,影响并不大。

尽管各地对医疗期的规定时间不同,但以福建省为例,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在病假期内,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并不算多,可能一千个员工里有一个在医疗期的,因此付出的成本也不会太高,”范女士说道。

那么,入职体检到底是法律规定,还是用人单位规定呢?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秋苏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必须进行入职体检一般是涉及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和未成年用工两种情况;其他工作岗位,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要求,但为了保证劳动者具有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身体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做入职体检。

体检过不过,谁说了算?

不可否认,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与健康状况直接相关。那么,体检机构能建议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吗?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易小波认为,如体检中心在体检报告中直接建议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已超出医学诊疗范畴,会对劳动者就业权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就业歧视,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通过专业医疗程序,医生对体检者进行正确规范的检查,如实填写报告,做出医学判断,这是医者本职。但是体检者能否录用,职权并不在医生。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录求职者吗?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直言,招聘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影响劳动力提供的疾病,有权拒绝录用。但如果身体状况不影响劳动提供,或不属于法律明确基于该状况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对待的情形,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因此,企业在享有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招聘过于对“体检指标”吹毛求疵,本质仍是一种就业歧视。如何规范定义“身体健康”这一模糊的概念,才是企业亟待思考的议题。

若以体检各项指标均无异常来看“身体是否健康”,想必能符合要求的求职者微乎其微。所谓的“身体健康”要求,不应该是一种完美主义的,而理应是最低限度的——但凡身体状况不影响正常从事相关工作,就应该视作“身体状况符合职位要求”。

有规矩好办事。各个企业不妨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录用体检标准。只有标准清晰合理、招聘时提前告知、体检时有规矩可依,才能真正让求职者安心,企业也能省去不少麻烦。

 

编辑:李孟玲 张晴烨(实习生)审核:温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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