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法律保护上限范围的已付利息应当折抵本金

2024-10-14 17:30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陈 宾、温丽香)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保护利率上限。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如何认定呢?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小松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赖某向黄某借款,出具借条后将借条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黄某,借条载明:“借条 今借到黄某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 到2021年底付清,利息每月1000元 借款人赖某 日期2021年7月10日”。后赖某支付了18个月的约定利息计18000元。现黄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赖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剩余利息。该院经核定法律保护上限范围内的利息数额,在赖某已付数额中扣减该款后,剩余部分折抵了本金,并判决赖某归还借款18930元及剩余利息。

  【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述法律规定确立了禁止高利及利率法律保护上限范围。对于债务人已付利息超出上限范围的部分,应当折抵本金依法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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