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焊接意外摔落身亡 法院认定发包方过错须担责
【案情】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晓姞) 2020年,9月,刘某雇佣黄某在某电瓷有限公司施工,进行电焊工作。今年1月,黄某在钢棚顶层进行电焊的过程中,不慎从顶层摔下地面,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黄某家属与刘某、某电瓷有限公司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某电瓷有限公司赔偿30万元,刘某赔偿32万元。2021年3月,黄某家属将刘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电瓷有限公司起诉至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争议】
庭审中,被告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中的厂房钢结构施工合同是被告刘某冒用其公司名义与某电瓷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并不知晓,合同上也未有公司的签字盖章。故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争议一。
被告刘某辩称,其受雇于某电瓷有限公司,与黄某一样属于提供劳务一方,且某电瓷有限公司明知黄某不具备高空作业等资质,加上黄某当时没有系安全带,没有佩戴安全帽,故黄某承担重大责任,公司也应承担责任,但刘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后,已经签订调解协议一份,某电瓷有限公司也一次性按照协议支付完毕,故刘某以及某电瓷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争议二。
争议三是关于黄某意外死亡的赔偿金额以及各方承担金额的问题。
【结果】
经审理,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其对黄某的意外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黄某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刘某承担25%的责任,某电瓷有限公司承担35%的责任;但原告与某电瓷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再对该公司对黄某意外死亡赔偿金额作处理。最后,芦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通讯员:芦溪县人民法院 王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