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砍樟树 责任也难逃

2021-07-20 17:14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新余头条客户端讯 朱晶晶、汪 玥报道: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严某(另案处理)未经办理林木采伐、采集等相关手续,雇请刘某及被告人卢某等人在分宜县钤山镇某山场砍伐生产道两侧的林木。其间,严某还指挥被告人卢某砍伐了1株樟树,并制成4块板材。2021年3月2日,经司法勘查鉴定,确认该山场属天然森林生态环境,被砍伐的樟树系樟科樟属的香樟,为野生植物,数量1株,立木蓄积1.66立方米,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月19日,被告人卢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经他人雇请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株,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毛生系砍伐行为人,与山场管理人、犯罪发起人作用相当,无须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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