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职务类犯罪“自洗钱”案宣判

2021-12-08 12:09 阅读
上饶检察

近日,由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职务类犯罪“自洗钱”案件判决生效。鄱阳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认可被告人黄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黄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三千元。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黄某某贪污、受贿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黄某某利用其母亲账户接收受贿款等行为可能构成“自洗钱”。承办检察官对黄某某收受的贿赂款资金走向进行分析,查明黄某某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其母亲的账户接收受贿款后,将受贿款与其他合法资金混同、凑整,并汇入自己名下账户,且黄某某接收最后一笔受贿款的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某利用他人账户接收受贿款后进一步混同、转账的掩饰、隐瞒行为构成洗钱罪。

 

 

在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追加指控洗钱罪的犯罪事实,对黄某某以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条例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自洗钱”行为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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