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该 酒桌上强出头被判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彭琴、刘翔宇)刘某喝酒与他人发生冲突,致苏某轻伤二级。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及其朋友江某、黄某、宋某等人应林某的邀请租车从莲花县来到位于芦溪县南坑镇的林某家中吃晚饭,且被安排和被害人苏某同坐一桌用席。席间,几人均喝了酒,刘某、黄某等人起身离开餐桌后,江某继续和苏某等人喝酒。期间,江某与苏某因喝酒的事发生口角,刘某闻讯赶到,以为苏某要殴打江某,便顺手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扔向苏某,后被人劝开拉到林某家门口。之后刘某又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砸击苏某头部,致使苏某的头部、脸部等部位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