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发布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01-17 16:57 阅读
魅力婺源

  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年我县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下简称禁燃工作)以来,广大市民朋友们携手共治,禁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们的城市天空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在2023年春节来临之际,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避免产生大范围的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让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管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建成区以下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东至外环线、高铁站,南至君尚名府小区,西至高速公路婺源收费站,北至高速公路婺源北收费站。

  (二)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儒学山片区、军事管理区;

  2.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所有广场及公园等生态敏感区;

  3.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信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和公墓山;

  6.工厂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8.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9.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

  在坚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前提下,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期待,发扬传承民俗文化,营造安全、良好的节日氛围,经婺源县烟花爆竹禁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允许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由属地乡(镇、街道)及社区,引导组织群众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1.2023年1月21日(农历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在指定区域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2.2023年2月3日(正月十三)、2月5日(正月十五)、2月8日(正月十八),在我县元宵节民俗活动舞龙灯的行进区域内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燃放超规格的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各种妨碍、阻挠禁燃工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的其他各种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举报电话:110。

  婺源县烟花爆竹禁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用户点评
    已显示全部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
    每日读报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