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法院成功调撤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2023-01-28 10:40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徐潇辉)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经办案法官耐心劝导,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

  进贤县池溪乡村民于某与越南籍女子阮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4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两人逐渐产生矛盾,于是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阮某离婚。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迅速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当了解到被告阮某系越南籍女子,并且原告于某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办案法官立即主动到当事人家中与于某沟通。在当事人家中,通过与村干部、于某及其家人、周边邻居的聊家常、唠嗑的方式,办案法官了解到,双方并未有不可挽回的矛盾,阮某在家悉心照顾老人、小孩的同时,还会去附近的工厂上班挣钱补贴家用。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从婚姻存续、老人的赡养、子女的抚养教育等多方面出发,耐心地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办案法官的多次劝导和调解,原告于某自愿撤回了对阮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阮某与于某结婚已近7年且育有两子,据于某父母及邻居称,阮某性格温顺、勤劳踏实,对家庭付出颇多。经查,夫妻双方也不存在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和好的情形,阮某作为外籍女子远嫁中国,夫妻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实属正常,作为丈夫的于某应该更多的体贴照顾孤身远嫁的妻子,维系好这段来之不易的跨国婚姻。

  结语:

  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呈显著增长趋势,为妥善处理好家事纠纷,进贤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家事无小事的原则,能调必调、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尽最大力量化解家庭矛盾,保障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努力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同时,展现出进贤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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