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男子为吃野味竟私拉电网,拘役五个月!

2023-02-28 17:54 阅读
吉水县人民法院

“我原本只是嘴馋想弄点野味尝尝味道,没曾想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

谈起经过

张某苟悔不当初

在吉水县尚贤乡,一男子打起了“野味”的主意,无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依然顶风作案,在禁猎期内通过自制升压电网非法猎杀野兔、野猪和草鸮等野生动物。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案件经过

被告人张某苟在吉水县黄桥镇西同村一处山林踩点后,打算在此处布置电网进行狩猎。其与妻子王某(另案处理)在踩点处一同开辟出一条千余米的路线,使用电瓶、增压器、家用铁丝作为狩猎工具,用木桩固定铁丝,通过增压器将220V的电瓶电压增加至2000V,再将增压器连接铁丝,生物触碰铁丝后即被电晕或被电死。

直至案发

张某苟在此处陆续狩猎到野兔、野猪和草鸮等野生动物。张某苟狩猎到野兔后或自己食用或出售,狩猎到野猪后大部分用于出售,非法获利1300元。

后经群众举报

办案民警在张某苟家冰箱搜查到一只野兔和草鸮尸体。

经鉴定,该野兔为华南兔,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80元;草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兽类动物残体因特征不全,无法鉴定物种、保护级别和价值。

三有保护动物中三有的意思是: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

法官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危害人畜安全的自制升压电网等猎捕工具和装置及狩猎方法捕猎,非法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鸟类野生动物草鸮1只(价值15000元)和国家保护的兽类野生动物华南兔1只(价值80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苟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00元,承诺劳动代偿,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调查评估意见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吉水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除了非法狩猎罪

私设电网还存在以下重大危害

火灾!

自制电网设备简陋,制作粗糙,多采用裸线,而且山林田间有大量枯枝落叶,极易引发火灾。情节较轻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伤人!

在田间林里私设电网,任何经过的人都可能触电受伤或身亡,实际上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抽象性、概括性罪名,是指以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与前述手段相当的危险方法,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罪属于行为犯,即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认定触犯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

私设电网捕获猎取野生动物,不但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可能引发火灾,更可能给个人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轻则需受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切勿贪图小利,害人害己。

 

编辑:李坚  审核:付婷

打开APP阅读全文
用户点评
    打开APP,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