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车同事故,是否构成工伤有区别

2023-08-05 23:18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也许你不会相信,同一时间因同一辆车遭遇同一件交通事故,有的人构成工伤,有的人却不构成工伤。但这的确又是真的。

  出行目的不同,是否构成工伤有区别

  【案例】邱先生根据公司安排送货到A市前,张女士得知消息立刻请了公休假,搭便车前往游玩。不料,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邱先生、张女士受伤。让张女士无法接受的是,邱先生获得了工伤待遇,自己却没有,相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其不构成工伤。

  【点评】张女士的行为的确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要件之一是“因工外出”。邱先生到A市是根据公司的安排送货,即属于“因工外出”,而张女士搭便车前往游玩,既非受公司安排,也与工作无关。

  履行职责不同,是否构成工伤有区别

  【案例】郭女士搭乘同事朱先生驾驶的小车出差。途中,朱先生驾车发生侧翻,朱先生当场受伤。没有受伤的郭女士爬出车外后,返回车内取自己手机时,因小车晃动而被压伤。相关部门认定朱先生构成工伤,郭女士却不在其列。

  【点评】郭女士的行为确实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朱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因小车侧翻而当场受伤,当属履行工作职责的意外伤害。郭女士在脱离危险之后,为了取手机,不计后果、得失,擅自进入车内而被压伤,无疑不在工伤之列。

  事故责任不同,是否构成工伤有区别

  【案例】胡女士驾驶摩托车搭载张女士上班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女士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女士不负事故责任。出乎胡女士意料的是,张女士被认定为工伤,而自己却不是。

  【点评】胡女士的行为的确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的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胡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自然不在工伤之列。张女士则因为不负事故责任而构成工伤。

  □ 颜梅生

用户点评
    已显示全部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