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之直播运营跳槽遭索赔

2023-09-27 16:22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阙丽娟、张芳敏)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某传媒公司诉直播运营跳槽要求返还股份分红及支付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某支付违约金1.6万元。

  2022年5月,张某通过熟人介绍,进入了某传媒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因表现良好,被升为直播运营管理。

  同年12月,张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某传媒公司无偿赠予张某2.5%的股份,该股份仅指某传媒公司经营快手直播机构的股权,且仅享有相应比例的分红权;合作期限1年,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约定张某在本协议期间终止后一年内不得在与某传媒公司经营同类事业、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某传媒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型业务,不得损害某传媒公司利益和商誉。

  2023年4月初,张某通过微信向某传媒公司经理请假,后一直未回到公司上班,而后某传媒公司发现张某在其他公司就职相同岗位。

  2023年7月,某传媒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分红7.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且2024年12月31日前在全网络平台禁止从事本行业相同或类似活动。

  某传媒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张某开展一系列运营培训,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将其培养成熟,但张某在掌握了核心的实际操作技术后想单干,擅自终止合约,并在其他公司就职相同岗位,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退回之前的股份分红。

  张某表示,《股权激励协议书》签订后股权激励机制并未实施、也并未分红,7万余元是自己入职的工资和代收代发他人的工资。

  为实质性化解该起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法官从有利于原告及时拿到赔偿款、被告可以减少诉讼费等多角度出发,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反复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双方关系有所缓和,张某表示对擅自终止合约,的确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愿意支付适当的违约金。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股权激励协议书》,张某向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起直播运营跳槽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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