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法律如何判定

2023-11-15 23:27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之分。本案女职工早年入职时及之后几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均约定其职位为商务、销售等经理工作,该职位系企业管理性质岗位吗?该女职工属于企业干部吗?其能否享受55周岁退休待遇呢?

  是否管理岗位引争议,年满50岁被要求退休

  许雅茹于2006年2月入职某药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许雅茹为商务经理。2007年12月2日,公司出具任命书,任命许雅茹为LH销售部销售经理。2010年2月2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许雅茹继续担任销售经理岗位工作。

  2017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将许雅茹的工作部门由原市场战略部—市场项目组变更为市场战略部—营业支援部,工作职级、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均不变更。

  2021年5月11日,公司向许雅茹发送工作邮件,主要内容为:公司收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提示,2021年9月您届满50周岁,符合办理退休年龄,于生日当月办理退休。关于在退休年龄问题上您所主张的“干部身份”,现向您给予正式回复。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因此,公司将按照退休办理程序提前2个月开始为您操作退休手续,即2021年7月起您将进入退休流程(此前,公司与许雅茹多次就许雅茹身份是否干部编制、管理岗位进行沟通)。

  仲裁之后又起诉,各执一词上法庭

  明明是一直从事公司管理工作岗位,怎么能按普通职工50周岁退休呢?许雅茹无法接受这个事实,遂向所在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她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职级、薪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3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23390元等多项请求。

  仲裁委很快作出如下裁决:一、某药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许雅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8588.5元;二、驳回许雅茹其他仲裁请求。

  许雅茹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许雅茹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商务部—大区商务支援经理),职级、薪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30日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工资收入;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休未休的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9日30天的年休假工资差额82306元;4.判决被告变更社保中心原告的干部身份,恢复原告的正常社保、五险一金;5.判决被告补缴原告自2021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68588.5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许雅茹诉称:其系干部身份(管理岗位),原告原始档案材料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该通知书可明确证明原告的干部身份。且原告自2006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以来,先后任职商务经理、销售部经理,2016年7月7日经与公司沟通协商一致,原告的原职级、薪资福利待遇不变。可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合同等文件中均显示原告为经理身份,且岗位职责中明确体现了管理属性;同时结合原告的岗位职责和工资水平(月平均工资29836元),显然原告属于管理岗,具备管理人员身份。

  被告公司答辩认为,公司与许雅茹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终止,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9月29日,许雅茹年满50岁,因其属于非管理岗,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许雅茹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工作职责不涉及任何管理职能,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

  非民事案件未处理,50岁、55岁区分可明晰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意见。许雅茹原告的5项诉讼请求,取决于她是否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本院查明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综上,对于许雅茹所从事工作及任职岗位应于何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是否能够办理合法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原告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根据许雅茹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权益查询记录,可以证明截至2020年,其工作已满20年,故每年休假标准应为15天,即2020年年假15天,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年休假10天。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其平均月工资29836元,日工资为1371.77元,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1371.77元×25×2=68588.5元。据此,今年7月7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原告)某药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被告)许雅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858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这表明,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而对于它的划定,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准确定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也可以作出规定。如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本案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形下,如果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明确约定有许雅茹的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工作职责不涉及任何管理职能,则许雅茹不能享受55周岁退休待遇;如果没有约定,且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早已免去许雅茹管理岗位,亦未明确许雅茹身份已经转变为工人身份,那么,许雅茹可另行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按企业干部退休待遇(55周岁)标准退休,而后再主张相关的民事权益。(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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