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导致撤销婚姻的那些事

2023-11-15 23:27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现实中,因受胁迫而结婚的现象并非个案。对此,该如何行使撤销权呢?

  因胁迫结婚,可诉请撤销婚姻

  【案例】由于对父母包办结婚不满,林女士一直不愿意与男友登记结婚。男友恼羞成怒,一再扬言威胁她。林女士无奈,只好答应结婚。

  【点评】林女士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指出:“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本案情形与之吻合。

  受胁迫结婚,撤销权不可替代

  【案例】妹妹受男友胁迫结婚,杜女士基于亲情、同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妹妹与男友的婚姻。未料,法院却不予受理。

  【点评】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即除了“本人”之外,任何人不得替代提起诉讼,包括“本人”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但亲属可以报警,待亲人获取人身自由后自行决定是否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受胁迫结婚,当心“举证不能”

  【案例】邱女士曾以男友胁迫其结婚,结婚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基于其男友否认有过胁迫,而邱女士除了自己陈述之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事实,最终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邱女士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受胁迫结婚,需防“过期作废”

  【案例】张女士受男友胁迫结婚后,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时隔两年,张女士基于对婚姻不满,向法院诉请撤销婚姻。不料,尽管有胁迫的事实存在,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解释》第十九条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因为张女士虽然是受胁迫而结婚,但由于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决定了其在时隔两年后提起撤销之诉属于“过期作废”。

  □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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