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三包一靠”,该向谁索要工资

2023-11-15 23:27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三包一靠”是指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那么,在遭遇这些情形时,劳动者该向谁索要工资呢?

  劳务分包,工资支付应区别对待

  【案例】一家公司从建设单位承包仓库建筑工程后,将材料的搬运分包给了刘先生等人。刘先生等人完成任务后,公司借口所涉劳务分包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点评】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如果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人,不属于违法分包;反之,则属于违法分包。与之对应,本案所涉搬运劳务,只需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就能完成,不存在资质限制,故公司不得以劳务分包无效推卸责任。

  劳务转包,应由发包方支付工资

  【案例】一家公司承包建筑劳务工程后,转包给肖某,肖某则雇请洪先生等人完成。完工后,肖某携公司给付的工资逃之夭夭,洪先生等人要求公司支付,而公司以已经支付给肖某为由拒绝。

  【点评】公司应当支付工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指出:“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即尽管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但公司作为违法发包人必须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劳务内包,应由法人单位支付工资

  【案例】一家建筑公司承包到一项劳务工程后,交由其内设第二建筑组具体完成,第二建筑组在施工中雇佣了赵先生等人。而当赵先生等人索要工资时,公司与第二建筑组却相互推诿。

  【点评】公司应当支付工资。这里涉及“内包”即“内部承包”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与之对应,公司自然必须对第二建筑组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担责。

  劳务挂靠,应由挂与被挂共同支付工资

  【案例】挂靠在建筑公司的包工头胡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雇请许某等19人施工。完工后,工程款未能按时到账,许某等人的工资没有得到支付,而公司与胡某相互扯皮。

  【点评】公司与胡某应共同担责。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与之对应,公司与胡某均难辞其咎。

  □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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