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作证的打开方式

2023-12-25 17:34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 颜梅生

  “老板已经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拖欠我工资,为什么法院却不支持我索要欠薪的请求?”手持判决书的钟女士满脸疑惑地问笔者。其实,类似的疑问并非个别,而出现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并不知道微信聊天作证的正确打开方式。

  微信作证,应当明确双方身份

  【案例】何女士在个体户王先生处上班时,因王先生经营不善,无法及时向何女士支付工资。何女士离职时,王先生也没有出具欠薪条。2019年8月初,王先生经营状况好转,不好直接开口的何女士便通过微信向王先生发了一条短信:“请你在本月底之前,将20000元欠薪付给我。”王先生回复:“可以。”到期后,但王先生并未兑现,何女士遂以微信截屏为凭提起了诉讼。不料,王先生却一口否认,何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并非是他。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对应,何女士要想使自己的主张成立,无疑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就是王先生。经何女士申请,法官当庭通过王先生的微信号,确认即是王先生的手机号码。王先生承认了欠薪的事实,并支付了何女士的欠薪。

  微信作证,内容不得剪接删改

  【案例】因为谢先生一直欠薪不还且拒绝出具欠薪条,江先生于2019年7月1日向谢先生发了一条微信短信:“因父亲遭遇车祸,急需钱医治,请你在半个月内,将15000元欠薪付给我。”谢先生回复表示要求推迟3个月。江先生不同意,质问谢先生到底付不付?谢先生最后回复:“我不是已经?”其意思是该说的都说了。不料,江先生不小心删去了中间的内容,只剩下最初问话和谢先生的最后回话。而当江先生以微信聊天记录为凭提起诉讼时,谢先生却一口咬定,其回复的意思是自己已经付清欠薪,江先生无权继续索要。

  【点评】微信信息作为视听资料类的证据,因存在易剪接、删改的特性,决定了对其效力的认定,必须考虑两个方面:微信聊天记录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短信是否仍在微信中;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确保待证事实真实可靠。正因为本案所涉微信聊天记录已被删改,无法反映双方就欠薪问题的全过程,自然也就无法证明谢先生承认欠薪的事实。

  微信作证,应当符合证据要素

  【案例】张女士于2019年11月5日向法院起诉称:其曾在彭先生经营的超市上班,后因彭先生拖欠其9000元工资而离职,但彭先生一直没有向其出具欠薪条。今年2月,其与彭先生微信聊天时,彭先生承认了欠薪的事实。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女士虽然提到过欠薪一事,但彭先生并没有回答其对于张女士是否欠薪、尚欠多少。而彭先生在答辩状中表示,自己并没有拖欠张女士的工资。

  【点评】证据的采信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用作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样不能例外,即必须做到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清晰明确且相对完整,能够反映想要证明的事实,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正因为在张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彭先生并没有认可欠薪、欠薪多少,意味着微信聊天记录与欠薪的事实完全没有关联,加之彭先生事后明确否认,微信聊天记录自然不能作为认定彭先生欠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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