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加大种业发展扶持力度!《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4-02-29 10:06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刘文琴报道:2月28日,《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据悉,该《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孙朝辉介绍,这是江西省自2005年颁布《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来首次对其进行修订,并将种业振兴的具体措施和扶持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江西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有世界上分布最北的东乡野生稻,建立了江西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目前已收集各类农作物资源共5.5万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是江西省农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条例》明确要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监测、鉴定评价和创制应用工作。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利用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推动农业强省和生态文明建设。

  与此同时,《条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在结构、内容上紧密衔接,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品种管理、引种备案、种源保护等制度,并结合本省省情作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

  例如,目前国家仅对29种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而江西省一些特色农作物(如蔬菜、豇豆、食用菌等)在品种创新方面有亮点、有特色,但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为了满足本省农业科研单位、种业企业的成果转化及推广需求,遵循自愿原则,《条例》新增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认定制度。

  着力提升育种创新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种业发展迈出了坚实步伐,育种能力不断增强。但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上来看,我省原始创新能力较弱,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建设不足,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副主任委员陈金印表示。

  为激励原始育种创新,《条例》明确支持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鼓励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优良品种;鼓励构建育种技术研发平台;支持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等有力举措,推动农作物种子品种向“精专优”转变。

  此外,为促进江西省种业发展,《条例》设置专章规定种业发展的扶持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现代种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在金融、保险费补贴、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对优势农作物种子企业和承接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的扶持;加强国家级、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现代化建设以及南繁基地的管理等。

  法治保障良种供应安全

  目前,江西省已建设了4个国家制种大县、2个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20个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是国家6个杂交水稻制种省份之一。

  为了做优做强良种繁育基地,保障国家种源供应安全,《条例》要求良种繁育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用地、政策等要素向良种繁育基地聚集,对严重制约基地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严格规范果树苗木种子的繁育与销售行为。《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禁止性行为,还对破坏种子生产基地,开展对基地生产有害的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在强化市场监管方面,《条例》着眼长远、聚焦问题,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健全举报和投诉制度;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和参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新增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农作物种子等新业态的监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规定了引种品种标准,明确引种备案品种存在不宜推广、种植情形的予以公告提示,以规避引种风险,防止农作物品种的同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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