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可还价?是否涉嫌违规执法?万安县市监局被企业投诉

2024-04-29 08:11 阅读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抽检不付样品费、查封不贴封条、处罚可“还价”?近日,万安县瑞荣油脂厂负责人刘荣芳向江西营商全媒体平台反映,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该厂加工的毛茶油时涉嫌违规执法。对此,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该案暴露出个别执法人员执法素养欠缺,法治意识、规矩意识薄弱等问题。

  江西营商全媒体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当地市监部门在对企业相关产品检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却没有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导致企业将检测不合格的毛茶油(浸出法油茶籽原油)售出34.39吨。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吴剑锋

  投诉:

  市监部门未按规定执法

  据刘荣芳介绍,万安县瑞荣油脂厂在该县沙坪镇经营了多年,主要经营业务为收购茶饼加工成毛茶油,此毛茶油非成品油,不可直接食用,也不直接面向市场与消费者,需要下级精炼厂家经过数十道工序后才能上市。

  刘荣芳称,2023年10月下旬,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厂的毛茶油进行抽检,未按规定出钱购买样品。2024年1月,执法人员第一次对刘荣芳进行笔录时,只有执法人员邹建滨一个人在场,而材料上却签了两名执法人员(邹建滨、黄安)的名字。“当时只有邹建滨在场,他打电话询问另一个执法人员黄安的执法证号码。”刘荣芳认为,存在代签字行为。

  “还有,万安县市监局沙坪分局(以下简称沙坪分局)的人在查封相关产品时,没有贴封条。其间,一直让我认罚款,甚至沙坪分局相关负责人问我爸爸愿意出多少钱了结这件事。到1月31日,他们所提的罚款从200万元降到100多万元,再降到三五十万元,最后通过第三人告知我,可以降到20万元。”刘荣芳认为,当地市监部门在办理该案时太随意,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法,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影响。

  回应:

  组成专班对相关事项开展调查

  收到企业的投诉后,江西营商全媒体平台立即将相关情况转给吉安市营商办。4月24日,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回复。据该局介绍,该局党委第一时间找相关案件主办人员谈话,并组织该案办理机构集体谈话提醒,同时责成由局监察室、局法规股、局执法稽查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专班对举报人举报事项开展调查。

  经调查,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时,与当事人沟通存在言语不规范、不严谨的地方,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张贴封条,制作法律文书不仔细,出现用词不准等问题。

  针对抽检未付费的问题,该局称,执法人员在抽样现场制作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单》,记录样品购样费34元/千克,经刘声祥(刘荣芳的父亲)核算,样品费共计34元,执法人员现场多次表示要付费购样,刘声祥表示费用不多,拒绝收取样品费。对此,刘荣芳认为,作为执法人员,应该告知,这个是他们的执法程序,必须付费,且要给他们一张收据,不能因为她的父亲说不要,执法人员就不付费。

  针对执法代签字的问题,该局称,立案后,2024年1月9日,办案人员邹建滨、黄安联系刘荣芳到执法稽查局办公室,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当时办公室还有执法稽查局其他工作人员在场。中途,黄安因公事离开办公室,邹建滨在填写询问调查笔录执法人员信息时,不记得黄安的执法证号,遂打电话向其询问执法证号,黄安在调查结束前返回办公室参与询问调查,与当事人确认记录的询问调查内容,并在打印好的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存在代签名。

  针对查封随意的问题,该局称,今年1月9日,在执法稽查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了解到沙坪分局在2023年12月份送达检验报告时,没有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明知待销售的毛茶油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了34.39吨。考虑到当事人待销售的毛茶油检测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邹建滨与法规股沟通,认为应当对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的25.61吨毛茶油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请示领导同意,决定对尚未售出的产品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个别执法人员执法素养欠缺

  针对处罚可“还价”的问题,该局称,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刘荣芳多次以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告知最终处罚金额,办案人员邹建滨告知处罚金额并非哪一个人定的,要依据最终调查结果,经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决定。询问调查过程中,邹建滨明确告知当事人,鉴于当事人明知检测不合格仍销售,涉案金额大的实情,依照法律必须移送公安机关。

  然而,刘荣芳反映市监部门让企业认罚款。她向记者提供了一段通话录音,录音中是沙坪市监分局相关负责人询问刘荣芳的父亲:“你觉得愿意出多少钱可以了结这个事情?”对此,4月25日,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肖金明告诉江西营商全媒体记者,这只是基层办案人员考虑企业的不容易,先初步问问企业,但最终处罚多少,是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如果案子涉及刑事案件,还不能以罚代刑。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应中还称,该案件的办理暴露出个别执法人员执法素养欠缺、法治意识、规矩意识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加强警示提醒,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责成该案件主办人员在全局作出检讨,并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学习,增强法纪律意识,规范言行举止,确保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

  监管部门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针对此案,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涉及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并向其送达食品检测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之后监管部门亦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作出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万市监强制〔2024〕006号),但未及时实施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导致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可对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该案调查专班可将调查整理的案卷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进行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编辑:汤吉宁 审核:温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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