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业主还需交纳物业费吗?

2024-09-02 15:17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邓津兰)刘某将其所购买的1间商铺出租给王某,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赁期间,因租赁该房屋产生的物业费由王某自行承担”。后承租人王某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因下达催缴通知书无果,遂将业主刘某和承租人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刘某支付物业费2万余元。庭审中刘某辩称,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王某承担物业费,并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已在物业公司备案,物业公司应当向王某索要物业费。

  法院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本案中,业主刘某与承租人王某明确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但当承租人拒交或拖欠物业费时,业主仍然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交付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万余元,刘某负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订立的,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与承租人对交纳物业费另有约定,物业公司也可向承租人收取,但在承租人拒交物业费时,业主仍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物业费的约定,业主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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