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曝光10起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典型案例
新余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双月”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现公布10起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双月”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10月1日,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分宜县清宜公路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通道查控时,在清宜公路介桥村路段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21箱。经查,谢某某未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谢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二
10月1日,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分宜县城区某驾校门口有人卸载烟花爆竹。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65箱。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未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分宜县,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三
10月8日,渝水分局罗坊派出所在辖区某闲置民房开展隐患排查时,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现场收缴非法储存的爆竹384件。经查,该民房所有人胡某某无证经营且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民房内,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胡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四
10月30日,渝水分局罗坊派出所在辖区某闲置民房开展隐患排查时,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现场收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79件。经查,该民房所有人赖某某无证经营且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民房内,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赖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五
10月23日,渝水分局鹄山派出所在辖区开展隐患排查时,在鹄山镇递步村委竹南村一民房内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现场收缴各类非法烟花爆竹401件。经查,该民房所有人黎某某无证经营且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民房内,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黎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六
10月25日,渝水分局人和派出所在穑诞村委附近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通道查控时,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现场缴获非法烟花爆竹39箱。经查,违法行为人何某某未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七
10月17日,仙女湖分局仰天岗派出所在开展隐患排查时,在辖区某民房内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现场收缴各类非法烟花爆竹300箱。经查,该民房所有人张某某无证经营且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民房内,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八
10月30日,高新分局水西派出所在开展隐患排查时,在辖区某民房仓库内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现场收缴各类非法烟花爆竹100箱。经查,该民房所有人周某无证经营且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民房内,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周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九
9月30日,高新分局马洪派出所在开展夜间巡逻时,发现一辆柜式货车形迹可疑,民警遂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车内藏有烟花爆竹30箱。经查,违法行为人肖某某未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高新区,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违法行为人肖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十
9月10日,渝水分局姚圩派出所在开展隐患排查时,在辖区某民房内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现场收缴各类非法烟花爆竹753箱。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租用的民房内,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编辑:陈笑笑
审核:温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