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时评:村民自运柴油被罚3万元,柔性执法是社会的刚需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农民顾某为收水稻,要给自家的收割机准备燃料,开着小货车带着容器到加油站买了100多升的柴油,结果被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遭到扣车2个月,罚款3万元的处罚。(12月16日央广网)
据媒体报道,12月9日,顾先生向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了3万元罚款。16日,顾先生向记者证实,目前他已经依法申诉。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这样的判罚有违人情常理,应当采取更为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舆论声音,传递着公众最朴素真实的期待——即便是行政执法的“硬道理”,也要视情况而“软着陆”。机械地执行执法程序,却忽视群众的实际情况,必然导致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割裂。要知道,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执法队伍,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执法队伍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面对舆论的争议,既需要以真诚的回应,平息当下的波澜,更需要回到现实生活中,打通执法行为与民众感受之间的堵点。
在此次事件中,僵硬执行执法程序,而忽视顾先生的实际情况,二者之间的错位是引发争议的根源所在。从法律层面来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顾先生的确违反了法律规定。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顾先生的行为也符合情理。首先,顾先生所运的柴油数量较少,村委会也为顾先生出具了情况证明,称他装运柴油为“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需要”,而非经营售卖,这在农忙季节的农村是常见做法。其次,农收时节收割机急需柴油,收割机既不方便上路,农村地区也不是处处有加油站。最后,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等原则,顾先生的情况也完全可以免除或从轻处罚。
近年来,5斤芹菜罚款6.6万元;4板酸奶过期罚款2万;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这些有违情理的“小过重罚”案件,时常引起舆论的批评。显然,“小过重罚”,既无法让被罚者口服心服,也无法赢得公众认同。最高检回应相关问题时也表示,“小过重罚”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更应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多一分引导与关怀,少一分生硬与对立,对于并未造成实际恶劣影响的行为,需要多点柔性执法的温度。
例如,近年来不少地区的交警创新执法方式,对于轻微违反交通规则者,提供柔性的处罚选择——“参与文明劝导”“发朋友圈宣传文明出行并集赞”“现场宣读文明交通倡议书”等。再比如,有些地方开设“潮汐摊区”,为菜农和果农贩卖划定专门区域经营,实行定时、定点管理。让执法回归教育和管理的本位,兼顾法的力度和温度,既收获了民众的好评如潮,也实现了教育和规范的根本目的。
法不外乎人情,真正完整的执法行为,不是简单结束于执法程序的完成。而是始于执法程序的完成,终于民情民意的积极反馈。而后者的关键就在于让柔性执法贯穿其中。(陈奇)
编辑:汤吉宁、实习生章星颖
审核: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