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借给女儿女婿530万元买房,离婚时这笔债算谁的?
小夫妻买房,得到了女方父母的大力支持。小夫妻自己也约定了房屋“按份共有”。如今要离婚了,当年买房时从女方父母手中借钱时的借条上,却没有男方的签字。这个钱,算双方的共同债务吗?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就算不签字,还款责任也是双方的!
关女士和马先生结婚后,因急于买房,向父母求助。关女士的父母卖了老房子,全力赞助,合计付款530万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小两口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小关占80%产权、小马占20%。在此过程中,小关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出具借条,载明从老两口处借款530万元用于购房。
但是,小夫妻的婚姻很快就触礁了。关女士表示,“离婚可以,但是买房子借父母的530万元要先还了”。马先生则认为,借条是媳妇个人出具的,他本人没有签字。而且,房屋产权已经约定了按份共有,小关占了80%份额,这个份额对应的房屋价值超过了530万元。所以,这530万元是小关个人借款,与自己没关系。争议之下,老两口将小两口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530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关向老两口出具的借条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条是小关和老两口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并且,小关所借的530万元用于小关、小马婚后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当认定小关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马以其未在借条上签字,否认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得到支持。同时,小马主张购买的房屋约定了所有权比例,小关占比80%份额所对应的房屋价值约700多万元,远超过530万元借款数额,而自己的20%份额才对应不到300万元价值,所以其不应该承担还款530万元的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小关与小马关于房屋所有权比例的约定属于其二人后续处理房屋的内部约定,并不影响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后续在小马和小关的离婚诉讼中,可以将房屋款项来源及比例约定等情况,作为判定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的考量因素。因此,对小马抗辩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小关是为家庭购置住房需要而负债,虽然小马本人没有签署借条,但根据法律规定,小关的借款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支出,因此应当认定借款为小关与小马的夫妻共同债务。小马以购买的房屋约定了按份共有的理由,只能对小关和小马之间就房屋处置时的权益分配产生效力,该理由并不足以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所以,小马与小关应当共同承担还款530万元的责任。(记者 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