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查处!新余公布3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5-01-06 11:27 阅读
新余市融媒体中心综合新余住建

  为纵深推进我市燃气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深化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治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全面贯彻落实固本强基“1+7”政策文件体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查处的3起燃气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新余市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案

  经查,2024年9月25日,新余市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存在“卸车管道未设置连锁紧急切断阀;烃泵房开关箱接线、充装台视频监控线为非防爆规格;部分钢瓶露天存放”等安全隐患和“在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之规定。鉴于企业还存在“在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亲自督办,由辖区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立案查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辖区住建局依法对该燃气经营企业从重处罚,罚款10万元,并责令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限期内,该企业积极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加强了场站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案例2:新余市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案

  2023年9月27日,新余市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某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3条重大隐患:①充装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②储罐未设置液位、压力信号远传装置,且未与卸车柱紧急切断阀连锁;③充装区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立案查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罚款5万元,并责令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消除重大隐患。该企业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了3条重大隐患,并举一反三,开展燃气安全生产自查自纠。

  案例3:新余市某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不合格案

  2024年10月11日,新余市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某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液化石油气储罐未设置远程传送温度、压力等参数,且未设置自动切断功能;卸车万向臂、烃泵房、充装台、储罐区附近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静电接地;应急备用发电机无停电自动切换装置”等安全隐患,安全隐患较多,且存在重大隐患。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立案查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罚款4万元,并责令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在住建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下,该企业转变思想,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强化燃气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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