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后”男子在赣州贩卖毒品,获刑三年!

2025-01-14 20:48 阅读
江西法院

“我现在非常后悔,

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

我一定不会选择这条路……”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小豪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上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多次在赣州、全南贩卖,通过微信账户或现金方式接收毒资共计8360元。

2024年6月,就在小豪以为自己走上轻松“致富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豪多次向他人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小豪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

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大家不要盲目跟风

切勿出于好奇尝试“上头电子烟”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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