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开小号直播赚“外快”被诉,法院这样判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许多主播为得到相应的培训及平台支持,会与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在此期间,如果签约主播另外开设小号直播赚取“外快”,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0月20日,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女主播小李签订一份《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小李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小李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小李承诺将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在合作协议期内,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不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然而,2022年12月1日起,小李就在该直播平台开设另一账号进行直播以获取直播收益。小李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便以小李违约使用私人账号直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及赔偿其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5000元等。
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小李之间成立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由于小李于合作期间未经同意擅自在其他账号直播,构成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某传媒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故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由小李承担。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小李向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小李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及公证费1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小李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小李赔偿某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1500元;驳回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官释法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程菁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等就业群体越来越庞大,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直播平台的纠纷时而发生。
本案中,被告小李与原告福州某传媒公司在合同中就明确约定,应当在合作约定的账号上进行直播,未经同意擅自在其他平台上直播,就构成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主播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在签订合同后,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违约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账号封禁、声誉受损等后果,影响长远发展。
那么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应当注意合同条款方面,除了要明确直播的具体要求如时长、频率、内容等,以及收益分配条款包括收入构成、计算方式和支付周期等基本要素外,还要关注知识产权归属。其次,要注意到合同中关于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考虑自己的履约能力,特别是要留意违约责任条款,避免盲目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