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地规定:七类“民告官”案件败诉,将追责!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
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2月6日
抚州市出台
《抚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七类行政败诉案件将被追责
《暂行办法》共二十三条,对抚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者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作出全面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行政案件败诉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判决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案件败诉的。
《暂行办法》将七类行政败诉案件的情形纳入追责范围,即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的;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程序严重违法及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其他应当追究败诉过错责任的。
直接责任人不因换岗而免责
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应当追 究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败诉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败诉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调离岗位;党纪政务处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除行政机关作为责任单位予以追责外,还应由作出行政行为所在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不因单位组织机构调整或者人员工作调动而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