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员工被要求每天抄写《心经》100遍,离职获赔补偿金

2025-02-17 20:40 阅读
北京晚报、厦门市总工会

员工换办公地点

调整工作内容较为常见

但被用人单位撤去工位、安排单间

在不提供办公用品的情况下

每天抄佛教经文《心经》100遍

的情形却很罕见

……

2月17日,记者从北京大兴法院了解到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前因后果。有此遭遇的员工小杨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杨关于补偿金的诉求,小杨获赔12万余元。

案情

每天抄心经100遍

据悉,2018年8月,小杨与某医疗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小杨的职务为商务经理。2023年2月,公司在未经小杨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整到单独一间办公室,撤掉办公电脑、办公用品,在其办公桌上摆放《心经》,将小杨的工作内容调整为每天抄《心经》100遍,且将本次调整在全公司发布公告。

很快,小杨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工作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于是,小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小杨的仲裁请求,某医疗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至大兴法院。

某医疗公司称,小杨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项目亏损,却拒绝查明亏损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多次谈话后其拒不改正,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故变更其工作内容,但变更工作内容并不属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审理

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2024年4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小杨提交的录音,可知某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为小杨安排了“抄经”的工作,且该安排与小杨的经理工作岗位不匹配,已超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合理范畴。
 
某医疗公司辩称,抄《心经》未实际实施,但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小杨已表示拒绝抄《心经》并明确指出该安排并非其工作职责,在此情况下,公司仍然安排小杨抄《心经》,并称需在全公司发布公告,让人知道,故小杨未实施抄《心经》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公司该安排具有合理性。
 
某医疗公司另辩称,其回收电脑系便于后续调查且其公司正常向小杨发放工资,但是即便存在应对小杨开展调查的情况,抄《心经》100遍亦非开展调查的合理环节。
 
故法院判决某医疗公司支付小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某医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提醒

“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何为“劳动条件”。

实践中,“劳动条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所需的物质设备和工作环境,比如办公设备、工服工牌等;另一方面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法官审查的主旨在于劳动条件的缺失是否影响劳动者的日常工作以及是否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或者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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