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冲动行事惹祸端 莫让有理变无理
2025-04-01 16:39 阅读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他打了我的父亲,还不赔医药费,我就是气不过,才砸他的车和门的,结果不仅没有要到医药费,还要被判刑。”近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该案经提起公诉,被告人何某甲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一场“拦车”引发的纠纷
何某甲、何某乙系同村村民,2023年8月,何某甲父亲何某丙因担心何某乙所在车队的货车途经两人所在村子时压坏路面,便将板凳、垃圾桶等物品放置在路上“拦路”,何某乙所在车队人员经过时被拦下,之后何某丙与何某乙发生纠纷,何某乙将何某丙打倒,经鉴定何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砸门撞车致纠纷升级
纠纷次日,何某甲为索赔便开车到何某乙家门口理论,由于何某乙不在家且在电话里一直回避问题,何某甲情绪激动,一气之下用砖头将卷闸门右侧砸破,并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多次撞向何某乙家的电车,导致其电车前保险杠及大灯等多处受损。经鉴定,何某乙被损坏的财物价值16531元。
冲动的代价很沉重
案发后,何某甲赔偿何某乙4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后,何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对何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认为何某甲因民间纠纷,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何某甲系事出有因,且其系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和经济来源,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缓刑建议,审判机关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