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电动车不见了?那就骑走别人电动车吧!刑!

2025-05-23 16:17 阅读
安福县人民法院

  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生骑电动车到安福县平都镇大市场路买菜,买完菜后因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便骑走欧阳某某停放在大市场路口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欧阳某某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格为2400元。2024年3月26日,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欧阳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江西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即可认定为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750元即可构罪。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非“有盗”,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停放电动车要及时取走钥匙、车内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财物被盗时,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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