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同学带平板电脑被打成轻伤二级,法院:三方都有责任
中学生向老师举报同学
带了电子设备
并从同学书包里翻出平板电脑
交给老师
为此,老师奖励了他一瓶牛奶
随后这名学生被举报对象打伤
经鉴定
被打同学构成轻伤二级
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学生举报同学引发矛盾
被打伤
5月28日,湖南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案例。
宋可所在的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来校,并鼓励学生举报违规情况。宋可发现同班同学周劲玩手机,趁他不在教室时进行举报,并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了宋可一瓶牛奶。
周劲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都不见了,一旁的宋可承认是自己向老师进行了举报。周劲勃然大怒,将宋可的头、手等部位打伤。班上其他同学叫来老师,宋可被送往医院。
经鉴定,宋可为轻伤二级。因周劲在案发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劲的刑事责任。宋可一家起诉要求周劲、周劲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劲因宋可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将宋可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可此举虽是为了遵守学校规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劲的民事责任。
学校老师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劲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也未及时与周劲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因此,学校也应对宋可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劲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可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唐艳说,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学校鼓励举报同学
为何法院不支持?
这起案件揭示了校园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学校鼓励举报的做法,表面上维护了秩序,实则制造了同学间的对立情绪。事实上,“告密”在绝大多数语境中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它往往被视为出卖朋友、破坏信任的行为。尤其在青少年群体中,友情、认同感、自我价值是人格发展的关键部分。当一个孩子为了获得奖励或表扬去揭发同伴,他的行为虽可能出于“好意”或“遵守纪律”,但也容易被同龄人视作“背叛”。
而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引导未成年人培养正确的世界观、法治观的作用,可能远大于赔偿的责任划分。
之前最高法已经阐释了司法政策:要纠偏“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学校“尽职免责”,“未尽职要担责”。如果是普通的校园伤害案,可能学校未必要担责,但是这起事件当中,学校对于没有边界的举报的支持,可能激化了矛盾。校方的问题不在于制定不允许携带电子设备的校规,而是鼓励未成年人之间不正常的举报,包括事实上默许乃至怂恿学生搜查、翻找他人的书包。
首先,这一判决明确了校园应有的法治观:举报不是僭越法律的理由。
“校有校规,国有国法”,校规再大,也大不过国法,校园依然受到国法管辖。未成年人不能以违反校规这种“高大上的理由”去违法搜查同学的书包,这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学校不应该默许乃至纵容。
其次,这一判决有助于引导孩子培养正确的价值观:若不涉及违法犯罪、霸凌、作弊造假这样“大是大非”的问题,不鼓励学生之间的举报。
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公民对违法犯罪应该积极举报。但是,未成年人一般性地违反校规,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这本身不是原则性的矛盾,相反,“告密”横行,“私自搜查”成风,同学之间相互防备倾轧、人人自危,以冠冕堂皇的举报达到损人利己的“小心思”,这会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校规之外还有品格,以维护校规的名义,让年轻的灵魂互相伤害,是不道德的。校规之外还有国法,以校规之名去“违法搜查”、侵犯同学隐私,不应该得到支持。
这次湖南法院的明确判决,以司法的力量向学校里没有边界感的举报说不,也是给学校管理者提了一个醒:鼓励未成年人“举报”越界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以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